聘用条款

1. 序言

1.1 本条款详列阁下聘用高露云律师行作为阁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顾问之条款(“聘用条款”)。请细阅以下条款,如阁下欲就有关条款作任何商讨,请在同意接受聘用条款前通知本行。

1.2 当本行接受阁下提供法律服务的指示(“本聘用”)时,阁下可能会收到提述此等聘用条款的信函(“聘用函”)。聘用函(如有)及此等聘用条款构成阁下与本行之间在本聘用方面的协议。如本行未有发出聘用函,此等聘用条款即构成阁下与本行之间就本聘用的协议。

1.3 部分本行之服务可能由本行所拥有及控制的公司提供。就此目的而言,对“本行”之提述包括本行的服务公司,现时为Wilgrist Nominees Limited、Willserve Limited、Wilvestor Limited、Nomitor Limited及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Limited。

1.4 本行会尽可能避免转换负责本聘用之人员,但本行必须保留权利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以其他相近资历的人员将之取代。

2. 服务范围

2.1 本行并无责任履行聘用函所载或以其他方式协议范围以外的任何事务(“该等服务”)。如聘用条款及聘用函(如有)之间有任何抵触,概以聘用函内容为准。

2.2 本行明白该等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提供予或受益于任何由阁下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权益或联系的构成集团一部份的公司(阁下及所有上述公司统称“该集团”)。尽管本行可能直接收取任何该集团的成员的指示或向其发送收费单,阁下为支付所有本行的收费及开支的主要负责人。

3. 本行之收费及开支

3.1 除非有其他安排,本行收取的费用将按本行在本聘用上投放的时间,根据本行的费率计算。适用的费率详载于聘用函或另行以书面通知阁下。本行之收费是根据以下因素厘定:

(a) 事实及法律争议点的复杂性;
(b) 须预备或阅览的文件的数量;
(c) 会议、获取指示及核实事实背景所牵涉的时间;
(d) 事件或交易的价值或大小;
(e) 逼切性;及
(f) 参与本聘用人员之资历。

3.2 本行可能应阁下要求,基于本行在进行评估时已知的资料提供本行收费预算,作为本行处理本聘用时可能收取费用的指标。预算可予以修订且对本行不具约束力。

3.3 在某些情况下,本行可能就本聘用提供定额收费。定额收费是本行处理本聘用中的特定事项收取定额费用的建议。如特定事项所涉及的工作超出协议范围之外,则本行将会按上文第3.1段就额外工作收费。

3.4 本行可能会不时要求阁下预缴本行之收费及开支,预缴可用作扣减本行之收费单的金额。本行将定期发出收费单。每张收费单是为就完成本聘用下相关阶段的工作所收取费用的最终账单,并包括本聘用所招致的销费及其他开支。

3.5 本行的实报实销开支(无论是现时或将来的),例如存档费、登记费、印花税、交通费、查册费、辅助人员超时费用、影印费及电话费(如适用者),会通常在阶段性收费的收费单中列为销费或开支向阁下收取。

3.6 透过向本行发出指示,阁下确认本行有权委任可能所需的第三服务提供者以及支付其所有费用及执行该等服务的所有其他附带费用。不过,在委聘任何大律师、外地律师或专家之前,本行将咨询阁下。

3.7 本行为阁下持有的款项,不论是收费、开支或其他金额的预缴,将会被存入本行的客户账户。考虑到低利率和相关的行政费用,香港律师会已宽免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支付该等客户款项的利息的要求。因此,阁下同意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行不会就本行持有的该等款项向阁下支付利息,并有权为本行自己的利益保留任何因该等款项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利益。

4. 收费单之清缴

4.1 本行之收费单须于收费单日期14日内缴付。任何逾期30日仍未清缴之收费单可能会应本行之要求及不时被收取利息,利率为目前适用于判定债项的利率。

4.2 如收费单逾期超过30日仍未获缴付,或若阁下未能在14日内应要求预缴本行之收费及开支(或两者皆是),本行可拒绝继续行事。本行亦会就截至该日为止所完成的工作,向阁下收取全额费用。

4.3 本行收费单之缴款不应因任何税务或任何性质的费用而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倘若法律规定征取扣减或预扣,阁下同意支付额外金额以确保本行悉数收妥收费单之款额。

5. 料之拥有权及

5.1 所有由阁下交付本行的正本文件(例如契据、担保书或证书)及档案、文件及其他资料,以及本行为本聘用获取的样本或其他资料会于本聘用完结及清缴所有仍未清缴之收费单时归还予阁下或按阁下指示处置,但本行有权于归还前保留一分副本。

5.2 本行之工作档案及文件、所有与阁下及本行代阁下向其他方发出之通讯、及由本行为本聘用所产生的其他资料均属本行之财产(再者,除非另有协定,否则本行拥有任何本行代阁下预备的资料的版权)。

5.3 除非另有协定,本行会保留在第5.2段所提述的资料(除非任何阁下已要求须归还阁下或按阁下指示处置的资料外),保留期为香港律师会不时订明的或本行认为合适的更长限期,在该限期后本行有权销毁该等材料而不事先通知阁下。

5.4 阁下确认及同意本行可于云端储存资料。

6. 保密

6.1 本行有责任将所有由本行取得的、有关本聘用的阁下的资料予以严格保密,除非获阁下授权或受法律规定披露该等资料。阁下同意本行可向下列人士披露阁下的机密资料﹕(a)本行的专业弥偿承保人或本行的专业顾问;或(b)在受法律或专业法规或法院命令规定下的第三方。

6.2 因为本行对其他客户负有同一保密责任,所以本行不能向阁下披露任何本行现时所有或可能会获得、关于本行任何其他客户的机密资料,或为阁下的利益使用该等资料。

6.3 阁下同意本行获授权披露阁下为本行客户,及本行在本聘用下就任何特定事项代表阁下行事。

7. 利益冲突

7.1 如阁下或本行察觉可能有利益冲突发生,应立即将其提出。在该情况下, 阁下同意由本行在妥为考虑相关法律约束、适用的专业操守规则以及阁下及本行其他客户的利益后,自行决定本行应否继续代表单单一方或终止代表各方。如本行认为本行不应继续代表阁下行事,本行应有权透过向阁下发出通知终止本聘用。

7.2 本行客户众多,部份客户从事同一业界或范畴工作。本行代表的部份客户可能具有或发展出不利于其他客户的商业或法律权益。阁下同意本行可代表现有或将来的与阁下从事同一业界或范畴工作或可能具有或发展出不利于阁下的商业或法律权益的客户行事,惟本行并不会为其他客户利益使用阁下任何机密资料。

7.3 阁下同意本行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代表不同客户对同一被告人展开法律程序。在此情况下,本行将不会向另一客户透露客户提供或取自客户的任何资料,即使有关资料可能有利于另一客户。针对共同被告人的相同财产的强制执行行动将会依照接收相关客户的有关强制执行行动指示之先后次序采取。

8. 通讯

8.1 本行明白阁下可以电子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邮或电子讯息)与本行通讯。鉴于该等通讯方式有关的所有不确定、风险或缺乏足够核实方法,本行对通讯内的资料的任何误解、不慎误传、不能或延迟获取、或损毁或其向其他人士披露,概不负责。

8.2 纵使阁下及本行会定期进行电脑病毒检查,收件人仍有责任采取预防电脑病毒措施或在其所有电脑系统、资料及通讯(无论是以电脑光碟、电邮、互联网或其他方式)自行进行电脑病毒检查。本行对以下各项概不负责∶

(a) 任何可能透过以上各种或任何其他方式进入 阁下电脑系统或资料之电脑病毒;或
(b) 阁下的讯息因本行之预防电脑病毒措施之执行而遭从本行之正常通讯系统中移除或抽起。

9. 该等服务为阁下利益提供

9.1 本聘用下的该等服务只为阁下利益及指定目的提供。本行对任何其他人士概不负责。如本行受代表阁下行事的第三方所指示,阁下与阁下代理人共同及各别地保证该代理人具有按此等聘用条款聘用本行及代表阁下向本行发出指示的权限。阁下不应将本行之法律意见转交予第三方,本行对任何第三方概不负责。此等聘用条款或聘用函(如有)并不明文或隐含地旨于或将会向任何人士授予其若非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法例第623章)所不会享有的任何利益或行使任何条款的任何权利。

9.2 阁下须直接负责支付本行应阁下要求介绍的任何其他专业顾问的收费及开支。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任何意见乃该等专业顾问对 阁下之直接责任(而非本行之责任);本行无须为该等专业顾问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负上责任。

9.3 除非本行另行明文同意,否则本行为阁下产生的所有原有资料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属本行所有。阁下可为有关资料拟备的目的(但非任何其他目的)并受限于有关资料的保密性下,在阁下的机构内使用本行在本聘用下拟备的任何资料。

10. 客户识别、核实及尽职审查

10.1 根据香港律师会之规则及指示,本行有严格责任对阁下进行客户识别、核实及尽职审查(以下统称“该复核”),或因该等目的联络第三方及从其获取有关资料。

10.2 阁下现同意于签署本聘用函时或(如不合理可行)尽快提供聘用函(如有)所载或本行另行要求的文件及资料。直至阁下已提供所有上述文件及资料及/或就完成该复核至本行满意之程度为止或本行认为有利益冲突时,本行有权立刻终止本聘用,或暂停或不开始该等服务而不事先通知阁下,但本行将尽力在可行范围内尽早通知阁下。阁下亦确认及保证,阁下(若阁下并非个人或仅由个人组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阁下的人士)并不是,亦在聘用期间不会成为联合国决议或香港、欧洲联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规定限制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或代表此等人士或实体行事。

10.3 阁下要求本行处理本聘用,则代表阁下确认阁下于第10.2段下所提供、确认或保证之文件及资料及本行获提供的阁下之个人详情的准确性,及(如适用者)阁下指定的签署人向本行发出指示的权限。

10.4 如本行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事项涉及洗黑钱,本行有责任在聘用期间向相关机关报告本行所知或怀疑。在进行报告时,本行可能不会通知阁下及/或可能被禁止取得阁下同意。在某些情况下,本行亦可能有责任终止或暂停本聘用,而无须就此向阁下解释。若根据第10.2段所提供、确认或保证的资料在任可方面变得不真实、不正确或误导阁下承诺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11. 本聘用的终止

11.1 阁下有权以给予本行书面通知的形式随时终止本聘用。

11.2 本行有权以充分理由及七日(或由本行决定及适用的专业操守规则所容许的较短时期)事先书面通知的形式随时终止本聘用。下列事件为本行可能需要行使此权利之举例说明:

(a) 若任何尚欠本行的金额仍未清缴;
(b) 若本行未能从阁下获取清晰指示;
(c) 若阁下与本行之间的信任及信用有严重破坏;
(d) 若阁下违反本聘用的任何条款或保证;
(e) 若顾及适用的专业操守规则下本行并不适当继续代表阁下行事。

11.3 本聘用之任何终止不会影响任何一方之任何已产生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亦不会影响本聘用之任何以明示或隐含方式拟于该终止时或后生效或继续有效之条文之生效或继续有效。

11.4 本文及聘用函(如有)所载之条款,即使在本聘用终止后仍将继续对各方具约束力。

12. 审计调查

阁下的核数师(如阁下是法团)可能会不时就阁下的账目拟备或审计向本行提出查询及/或要求提供资料。除非阁下给予相反的指示,本行会假设本行获授权回应有关资料查询及要求。惯例上,本行将只就本行代表阁下行事的特定事项作出回应,而不对一般查询作出回应。本行有权就回应查询收取费用。

13. 就促进业务而作的披露

除非阁下另行告知本行,及受制于任何本行获悉阁下与任何其他一方就个别事项产生的保密承诺,阁下现同意本行有权将所有由本行代表阁下的已完成事项及任何未完成事项(如未完成事项已向公众披露)的总括说明收纳入一份为促进业务及内部用途的事项列表。除上述总括说明或因法律规定,本行不会披露任何有关该事项的机密资料。

14. 法律责任的限度

14.1 阁下须留意下列有关本行潜在法律责任的重要限制,包括在本行被视为违反在本聘用下之责任的情况。

14.2 双方能于一开始就本行的潜在法律责任上限达成协议是合理的,惟有关限制须属公平。阁下及本行现同意在此协议本行在本聘用下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是双方共同判断确定为合理的。阁下及本行现同意,考虑到该等服务的范围及规模,与及本行在提供该等服务时承受的风险与将收取的费用的对比,该责任上限是公平的。

14.3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除此等聘用条款明文所列外,本行豁除所有保证、条件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事实或法律隐含的保证、条件或条款。

14.4 除非聘用函内另有规定,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所有非争讼事务而言,本行对阁下因本聘用所造成、导致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包括间接和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不论是因违约、疏忽或任何其他侵权行为(不论是否在衡平法上)所致,亦不论本行有否获通知该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的法律责任上限为(a)阁下向本行支付本聘用当中引起法律责任该部分之费用(为免生疑问,不含开支)的三倍,或(b)不时适用于及经《律师(专业弥偿)规则》要求的最低保障水平,以较高者为准。

14.5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本聘用下可得到的补偿及本行接受的法律责任为唯一补偿及本行在本聘用下产生及与其有关的法律责任的绝对上限。在法律允许最大范围内及受制于第14.4段下的任何有效法律责任,本行明文豁除所有其他法律责任,尤其是(但不限于)未能实现预期的储蓄或利益的法律责任。

14.6 阁下承认并同意,就本聘用而言,本行只与阁下有关系。为使第14.4段所提及的法律责任上限(“该上限”)有效,阁下会促使阁下隶属的该集团内的公司不会就任何受制于该上限的法律责任对本行展开或执行任何申索,以使该申索或其执行(当与其他款项申索及执行及其他受制于该上限的已支付或应支付数额一起计算)将导致超出该上限。如本行对该集团的成员(当他们仍是该集团的成员及其后)承担的法律责任超出该上限,阁下会对本行就超出该上限的数额作出弥偿。该弥偿将延伸至本行就处理导致超出该上限的申索或执行而产生的内部及外部法律及其他费用及开支。

14.7 阁下现同意,如阁下就有关本聘用的损失或损害对本行展开任何申索,及如该损失或损害是由阁下本身的行为造成,在适当考虑到双方分别对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后,造成阁下的损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则会摊分,并由阁下可能向本行追讨的款项因应阁下造成该损失或损害的程度作出扣除。

14.8 阁下及本行均无权于诉讼因由产生或本聘用完结后3年(取较早者)展开任何形式的申索或诉讼,但本行则有权于相关收费单或最后一次付款予本行的日期后6年内(取较迟者)展开追收未支付费用及开支的诉讼。

15. 资料保障

本行会根据适用的数据保障法例及规则及本行的保密责任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持有及处理向阁下采集的所有个人资料。个人资料主要为在本聘用中向阁下提供法律服务及其他相关目的(包括维持客户记录、法律及监管合规的目的)而使用。本行可能向代表阁下行事的代理或专业顾问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如本行欲为不相关目的使用个人资料或将之向第三方披露,本行须就该披露取得阁下的事先同意。如阁下须更新或存取个人资料,或就处理阁下的个人资料作其他查询,请联络负责处理本聘用的合伙人或本行的常务合伙人。

16. 转让

阁下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可转让此等聘用条款或聘用函(如有)下的利益或责任。

17. 法律

此等条款以及本行向阁下提供的该等服务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辖。 阁下同意如本行与 阁下之间有任何争议, 阁下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排他司法管辖权管辖。 阁下承认本行就任何该等争议有权选择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对 阁下提出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