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本行的破产业务组持续为上市及私人公司的清盘人提供法律意见及作为其法律代表。此外,本业务组曾参与一系列复杂的跨国清盘案件,及协助香港的清盘人于有关公司的成立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群岛、萨摩亚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取得其清盘人身份及权力的认受性,并协助清盘人就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定立的债务偿还安排,向不同司法地区的法庭取得并存许可。

另外,本业务组亦经常代表不同银行,向法庭作出针对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的清盘呈请,及就相关公司向法庭获取临时清盘人的紧急委任。

在私人清盘方面,本业务组曾代表破产案受托人,向法庭取得要求破产人士及有关连人士去提供文件以作审查的命令,及向法庭取得为债权人的资金协议的制裁。本业务组也曾代表破产案受托人,去展开针对与破产有关连的人士的法律诉讼,以作出资产的索究及追讨。

本业务组的主要律师曾获得多个奖状,以表扬本业务组于破产及改组领域的出色表现。

本业务组提供的服务包括:

清盘及破产

    • 清盘命令及破产命令 (受争辩及不受争辩的)
    • 强制清盘转为债权人自愿清盘
    • 委任临时清盘人
    • 就临时清盘人的权利、权力、职责及责任作出法律意见
    • 资产的索究,包括对债务人及相关公司董事的盘问
    • 认可命令
    • 口头盘问公司董事及提供文件的命令
    • 将不公平优惠的交易作废
    • 取得禁制令,以防止公司的大多数股东透过行使其投票权,将建议的重组方案推翻。

改组

  • 协议计划
  • 协助香港的清盘人向外国司法地区的法庭及机关,取得其清盘人身份及权力的认受性。

合伙人

朱兆麟律师
陈艳懿律师

顾问

何文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