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本行的破產業務組持續為上市及私人公司的清盤人提供法律意見及作為其法律代表。此外,本業務組曾參與一系列複雜的跨國清盤案件,及協助香港的清盤人於有關公司的成立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群島、薩摩亞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取得其清盤人身份及權力的認受性,並協助清盤人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定立的債務償還安排,向不同司法地區的法庭取得並存許可。

另外,本業務組亦經常代表不同銀行,向法庭作出針對上市公司及大型企業的清盤呈請,及就相關公司向法庭獲取臨時清盤人的緊急委任。

在私人清盤方面,本業務組曾代表破產案受託人,向法庭取得要求破產人士及有關連人士去提供文件以作審查的命令,及向法庭取得為債權人的資金協議的制裁。本業務組也曾代表破產案受託人,去展開針對與破產有關連的人士的法律訴訟,以作出資產的索究及追討。

本業務組的主要律師曾獲得多個獎狀,以表揚本業務組於破產及改組領域的出色表現。

本業務組提供的服務包括:

清盤及破產

    • 清盤命令及破產命令 (受爭辯及不受爭辯的)
    • 強制清盤轉為債權人自願清盤
    • 委任臨時清盤人
    • 就臨時清盤人的權利、權力、職責及責任作出法律意見
    • 資產的索究,包括對債務人及相關公司董事的盤問
    • 認可命令
    • 口頭盤問公司董事及提供文件的命令
    • 將不公平優惠的交易作廢
    • 取得禁制令,以防止公司的大多數股東透過行使其投票權,將建議的重組方案推翻。

改組

  • 協議計劃
  • 協助香港的清盤人向外國司法地區的法庭及機關,取得其清盤人身份及權力的認受性。

合夥人

朱兆麟律師
陳艷懿律師

顧問

何文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