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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于2008年加入高露雲律師行成為助理律師,並于2011年榮升為本行的合夥人。李律師專攻商業與銀行方面的訴訟,特別是股東糾紛及清盤事務,並在就監管和法規向銀行及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意見的工作上具有豐富經驗,其中包括不當銷售的申索。李律師曾就國際及國內仲裁的法律及常規向客戶提供意見,並于2009年成為具有認可資格的調解員。此外,李律師在處理由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而引申的職場歧視爭議之事務上擁有豐富經驗。

1. 向Rostack Investment Inc., 一間由南豐集團創辦人全資擁有的公司,就一宗合約糾紛於美國加州法院展開的訴訟提供法律意見(香港法律層面),並成功向被告人追回2,830萬美元本金,連同10%利息,合共5,190萬美元,及660萬美元律師費用。

2. 代表亞洲鋁業有限公司(Asia Aluminum Limited)及其集團內其他公司的清盤人,向該等公司成立的地方的法院(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薩摩亞和中國)申請承認其清盤人的地位及權力,並在不同司法管轄區(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及百慕達)的法院就與該等公司的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安排,並取得當地法院的批准。

3. 受專業保險公司的委託,代表多間律師行在專業疏忽申索中進行抗辯。

學歷及執業資格

  • 香港大學(法學士、法學專業證書、法學碩士(仲裁及爭議解決))

  • 於2003年在香港取得執業律師資格

  • 於2008年在英國取得律師資格(非執業)

  • 於2009年取得認可(綜合)調解員資格